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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初始投资免税);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免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我在看这两条政策的时候,最大的疑惑就是,“投资撤回“似乎在字面上和“股权转让”是同一种形式,都表示一种“股权退出”的方式,但显然,在税收处理上还是有较大的差异的,下面逐步来分析两条政策的差异。
政策①:股权转让适用于被投资单位保留运营,投资企业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政策①:股权转让回购主体是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若是前期协议约定好回购价格可直接回购;若是属于国有股权,原则上还需要走公共平台交易的路线,具体流程这里不赘述。
政策②:撤回投资的回购主体是被投资企业本身,被投资企业出于清算或减资的情形下,将累计的留存收益按实收资本的比例补偿给投资企业,同时,也把初始投资归还给投资企业。当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往往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得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不存在较大数额未偿清债务,否则存在\"逃避债务,股东抽逃出资”的嫌疑。
先引入一个案例,看看股权退出不同方式下的涉企业纳税压力担。1、甲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出资600万,持股60%,B公司出资400万,持股40%)
B公司将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如何股权退出,可以使企业纳税压力最低?假设企业所得税25%,不考虑其他税费。
方案一:B公司将股权以2000万的价格直接转让给C公司。
方案一:依照政策1直接转让股权
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0-400=1600
方案二:依照政策2撤回股权投资
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及股权变更流程,B公司先从甲公司撤回投资,甲公司支付补偿款2000万元,然后C公司再进行增资入股。
B公司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1000*40%=400(万元)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的对比,撤回投资在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面要远远优于股权转让,节省了400万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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